<配资炒股票>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现状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调整配资炒股票>
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一)、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的现状
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
律框架。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来看,目前,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专门、系统地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期货法还没有。《民法通
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期货市场具有规范
和调整作用。
我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
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并于4月15日正式实施,这是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面修订后出台的、
着眼于我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期货“新规”,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
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
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办法也将随之调整,2007年4月12
日证监会已经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于4月15日正式
实施,之后陆续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期货
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
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
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
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
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另外,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
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我国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体系
我国期货市场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的三级监
督体系。通过立法管理、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的三个方面相结合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
监督管理:
1、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随时检查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业务及财务,必要时检查会员和客户与期货交易有关的
业务、财务状况。
对有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调查。

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对交易所、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
2、2000年12月成立中国期货业协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期货
市场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
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
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的发展。
3、交易所内部风险控制:交易所(结算所)是期货成交合约的中介,作为卖方的买方和
买方的卖方,担任双重角色。要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
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交易所的风险监控是整个市场风险监控的核心。其主要风险源有
二:一是监控执行力度问题;二是非理性价格波动风险。
(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体现在期货市场中
《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等几项
基本原则期货法律法规,作为指导一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即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
等保护,并且平等的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没有例外可言。例如,期货投资者在与期货公
司订立经纪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即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其意思
表示是自由、自愿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权决定他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
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者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参与期货投资,签订经纪合同,与哪个期货公
司订立合同,并就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内容与期货公司充分协商。
(3)等价有偿原则,即民事活动所涉及的商品交换应该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应该
是等价的、有偿的,不能无偿的占有别人的财产,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在期货经纪合同中,
期货公司最主要的义务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
服务,其主要权利是向投资者收取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而投资者的权利是委托期
货公司按照其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期货法律法规,其义务是承担交易后果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期货公
司支付手续费。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商品交换时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现状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调整,诚实守信。如,《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
法》第四章第49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
责地执行客户的委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
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利益优先。”。
(四)、期货交易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期货交易中的几种主要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有:
(1)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市场披露的有关政策、行情等的信息对期货投资者的

投资决策起着很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
息误导投资者下单的,由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2)对冲行为。对冲是指期货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指令后,将其指令与其他投资者的
指令或与自己的“指令”私下对冲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现状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调整,或者虽然将投资者的指令传递到了期货交易所,却未将
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提出要约,而是与其中某一市场参与者私下
通谋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对赌和配合交易三种表现形式。期货公司私下对冲的行为应为
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均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挪用投资者保证金一方面是因其作为的行为
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期货公司基于其投资者之间
的行纪法律关系,负有对投资者保证金的妥善保管义务,私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
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动用保证金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责任。
(4)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具体包括投资者没有下单指令时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
者名义交易、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执行没有交易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瑕疵指令、错
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等几种情况。这里同样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题。期货公司对擅自以投资者名
义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期货公司违反严格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义务的民事责任
(1)下达交易指令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责任。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行纪合同对下
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又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根
据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系按照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
的,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
(2)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下单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负有严格审查受托人授权委
托的义务。期货公司不得执行投资者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单指令。如果期货公司执
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有瑕疵的下单指令的责任。对有瑕疵的指令,期货公司可
以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明确后,再予执行。期货公司执行瑕疵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
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现状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调整,
除投资者认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5)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
交易指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期货法律法规,因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