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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纠纷:款项是借款还是佣金?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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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将近40万的款项,是借款还是支付的佣金,没打条子期货居间人纠纷:款项是借款还是佣金?法院这样判,两方各执一词,不知真相。青羊法院依据关键短信确认,这笔款属于借款,借方得限期还款。

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原告陈丽(化名)向被告李婷(化名)先后四次共计转入元,转款后,双方没有签下借条。后因还款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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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说法是:2013年12月,李婷以做期货交易需资金为由,向她借款期货居间人欺诈案例,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并按月息2.5%支付利息。她分四次转账借给被告元。借款到期后,李没有归还本息。她才选择了打官司。

对此,李婷答辩时却完全是另一个说法:与陈丽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陈丽向她所转的款期货居间人欺诈案例,是她应得的佣金收入。审理中,李婷还提交《网上交易居间协议书》,说与陈丽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李婷以居间人身份为陈丽开发和介绍期货投资客户,并从陈丽处收取佣金。

陈丽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李婷说的佣金一事属于一月一结,还提交工资明细表证明与李婷间佣金已经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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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还提交了关键的短信截屏———2013年12月29日的短信显示,陈丽转账给李婷元,李婷承诺支付陈丽3分利息,陈丽回短信按2.5分计算。2014年4月1日短信显示,陈丽向李婷催要还款,李燕承诺次日归还。

据此,法院确认期货居间人纠纷:款项是借款还是佣金?法院这样判,陈丽转款给李婷应系借款而非支付佣金。法院结合陈丽付款事实认为期货居间人纠纷:款项是借款还是佣金?法院这样判,李婷的证据期货居间人欺诈案例,不能证明2013年陈丽向其转款系其应得佣金。同时,根据原告陈丽短信记录中涉及2013年12月29日转账元并提及次日再转、利息以及承诺还款等内容,一审法院支持了陈丽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最高法出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与现代普通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电子证据的范畴,其中包括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王翠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