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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做市商制度的新三板对建设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中国资本市场尚未形成真正的资本约束机制,仍旧是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这自然地产生政府主导型投融资制度。而资本市场原本是一种高度市场化的产物,由于行政主导力量作用于市场发展,市场自发的内在力量与行政主导的外部力量之间的矛盾——政府主导型的投融资制度与资本市场高度市场化机制需求之间的矛盾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中市场力量和行政力量的两个方面此消彼长实行做市商制度的新三板对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如果行政主导的程度、方式不能及时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就会产生种种弊端。
这一主要矛盾在资本市场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形式。当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实行做市商制度的新三板对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世界经济局势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有了相应的调整,即从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转向内需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从传统成本优势模式转向技术优势和新成本优势(传统成本优势是公司因为外部因素而获得的低成本优势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起投额,而新成本优势则是公司通过自身努力而获得的低成本优势,例如公司通过节约、规模经济、技术和管理创新等而获得的低成本优势)模式。
发展科学技术和新兴产业,适应经济转型,需坚持市场化。尤其是新兴产业的诞生和发展壮大,只能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僵硬的计划难以得到市场认可,这就意味着需要有全方位的、高度开放与公平参与的生产机制。
同时,拉动内需、科技创新最重要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大企业对创新方向的判断会陷入“专家评审”的泥潭实行做市商制度的新三板对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并且原创性的创新尝试成本远远高于创业型的公司。中、小企业不但更具有创造性,并能吸收更多的就业人员,要实现创新型、内需拉动型经济,必须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然而,自创业板推出以来,高门槛、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等违反制度设计初衷,股票价格严重脱离公司实际价值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起投额,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一,高门槛、高超募资金成为常态。根据统计数据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起投额,创业板公司的股本规模处于3000万元-7000万元的,占比达到75%,所有项目均达到深圳中小板上市的股本规模要求,个别项目的股本规模甚至达到3.5亿元以上,具备在上海主板上市的规模要求。另外,大部分项目的筹资规模处于1亿-3亿元,占比达到84.37%,也与中小板相似。从净利润指标看,以上项目均达到在主板上市的11《首批创业板项目统计分析》,载 ,最后访问日2010年9月16日。